万泰娱乐學分製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高等万泰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改革現有教學管理製度、教學組織方式,充分調動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技術技能人才,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在總結我院學分製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万泰學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令第41號)《河南省普通高等万泰學分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製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蘭考三農職業万泰接受學歷教育的全日製在校生(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專本貫通培養等專業除外)。交流生、進修生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課程與學分
第四條 課程分為必修課、限選課、專業選修課和公共選修課四種。
(一) 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和實踐性教育教學環節,包括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實踐教學課程等。學生必須修國咅養方案規定的都必修課,並取得相應學分。
(二) 專業選修課:指為反映專業培養方向,擴大學生知識面,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需要,根據學生本人意願選擇修讀的課程。學生根據所修專業的要求選讀若幹門課程,並取得規定學分。
(三) 公共選修課:指為優化學生知識結構,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實現不同學科的交叉與滲透所開設的可供學生自由選修的課程,學生可根據個人誌趣和能力選修,但須取得規定學分。
第五條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量單位,是課程內容難易、多少的一種量化指標,每門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門課程在培養方案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
(一) 學分的最小計量單位為0.5學分。
(二) 理論課程(含課內實驗、上機)原則上每16個學時為1學分。
(三) 軍訓、專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獨立開設的實驗實訓課、課程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原則上一 周為1學分。
(四) 實踐教學環節作為一個完整的學分計算單位, 學分不拆開計算。
第六條學生按要求修滿本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的額定學分方能畢業。按課程類別來分,額定學分指培養方 案中規定需獲得的必修學分、專業選修學分和公共選修學分,各類學分之間一般不能互相替代。
第七條學分的認定與統計由教務處統一管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因故休學其學分可連續計算。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都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在修業年限內,經万泰認定後,予以承認。
第三章 學製與修業年限
第八條 基本修業年限:學生完成專業培養目標一般所需的必要學習時間。我校普通專科專業基本修業年限為3年。
第九條 實行彈性學製:以基本修業年限為依據,學生的修業年限可進行浮動。三年製專科彈性修業年限為 2至5年。
第十條 學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提前畢業,但只能比基本修業年限提前1年。擬提前畢業的學生,必須在基本修業年限的第四學期開學一周內提出提前畢業申請,院(系)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万泰審批通過後編入畢業班管理,並安排畢業實習和畢 業論文(設計)。
第十一條 延長修業年限
(一) 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可在彈性修業年限內的在校學習期間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經所在院(系)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後, 轉入下一年級學習,按在校生管理;未辦理延長學製手續的,按結業處理。
(二)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含休學、停學,不含服兵役)達到最長修業年限,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予以永久性結業。達到最長修業年限,仍未能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按退學處理。
第四章 選課 重修 免修 免聽
第十二條 選課
實行繳費註冊選課製度。學生在繳納註冊學費辦理 註冊手續後,才能取得選課資格,繳納學分學費後,才能取得課程修讀資格。具體繳費辦法參照《蘭考三農職業万泰學生學分製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一)万泰實行學業導師製,為學生選課提供指導。 學生入學後,應按培養方案修讀必修的基礎課;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學業導師的指導下製定個人學習計劃和每學期的選課計劃,安排學習進程。學生選課應參照專業培養方案按學期進行,首先保證必修課、限選 課、專業選修課,再選公共選修課;有嚴格先修後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再選後續課。
(二) 學生每學期一般(休學、保留學籍者除外)應修讀的課程以22 - 26學分為宜,最低不得低於15 學分(畢業班除外),最高不得超過32學分。
(三) 如果選修的課程分理論與實訓(實驗)兩部分,學生須同時修讀。
(四) 万泰每學期針對必修課、限選課、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及重修課組織選課工作,具體工作程序及要求參照《蘭考三農職業万泰學生選課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 重修
必修課程補考考試(考核)成績不及格的,必須重修該課程;考核合格但對已取得成績不滿意,也可以申請重修(此情況重修僅限一次)。學生最終成績按最高分登記。申請重修,重修課程按照學分學費標準繳納費用。重修課程的門數原則上一次不得超過4門。
第十四條 免修
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通過自修已基本(須交課 程自學材料如筆記、練習)學習完成,且該門課程的先導課程已取得學分,成績在“80分或良好”及以上時, 可在選課時間內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請,經開課系主任審核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參加下學期開學第一周安 排的免修考試。免修考核成績在80分(良好)及以上者準予免修,並取得相應學分。
學生已取得某門課程學分或已獲得與某門課程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獎勵或證書,可向其所在系提出相應課程免修申請。經開課系部審核批準,報教務處備案,準予學生免修該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五條 免聽
各學期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大於80或因重修課程的修讀時間沖突者,經任課教師審核同意,學生可在開學第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免聽申請。經系主任批準後,可不跟班聽課,但應按時完成該課程的平時作業,並參加階段考核及課程實踐教學環節等,方能取得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資格,成績合格者可獲得該課程學分。當任課教師發現學生繼續免聽有困難時,可建議學生所在系主任取消該學生的免聽資格。
第十六條免修或免聽課程只限於課堂理論教學課程,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選修課、包含實驗或設計環節的課程、獨立實驗(實訓)課、軍訓及實習、畢 業設計(論文)等不得免修、免聽。
每學期第二周開始組織重修。下學期第一周末開始的前一個星期進行重修考試。
第十七條 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的,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万泰和體育教師指定的其他體育項目的學習和鍛煉,或選修其他課程,經考核合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免修或免聽課程一般不超過二門或6學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 學分績點 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為保證培養質量,學生須參加万泰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獲得該課程學分。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歸入學生個人檔案的各科成績,以最高成績記載。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類。考核一般采用百分製或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製。考 核結果包含平時成績,註重過程管理。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在百分製。60分、五級記分製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各門課程采取結構成績製。每門課程的平時成績、考試成績和實踐成績占課程最終成績的比例,由各教研室根據課程的具體情況,按照万泰有關規定,提出意見,經院(系、部)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
對獨立評定成績的實驗課程,學生必須按規定完成全部實驗項目,經考核及格方可獲得該實驗課程的學分;實習演練、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學生出勤達2/3以上,經考核及格方可獲得該實踐課程的學分。
凡未經辦理選課手續聽課者,一律不予參加考核。
第二十條 補考
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提供1次免費補考機會。其中,通識教育選修課程不組織補考。如補考不及格,必修課程必須重修。補考一般安排在開學初進行,補考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具體參照《蘭考三農職業万泰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選修課程可重選重修,也可改選其他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課程(含單獨開設的實驗實訓課程、實習、課程設計(論文)、畢業設計(論文)等)應跟班重修。已滿足畢業要求的可放棄考核不合格的選修課。
第二十一條 緩考
學生因公、因病、因同時修讀的不同課程考核時間沖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的,可申請辦理緩考,經所在院(系)審核、批準後參加相應課程的補考,同時須報教務處備案。具體參照《蘭考三農職業万泰考試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視為曠考,曠考及考試作弊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須申請並經教務處批準後方可重修。
第二十三條 學分績點
為更準確反映學生的學習質量,綜合衡量學生的學業水平,實行學分績點製。學分績點反映了學生學習質量和學業水平的差異,是學生獎學金評定、各類評優獎勵、提前畢業等的重要依據。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課程績點
采用五級分製時,課程績點分別為:
曠考和補考不合格的課程,課程績點為0; 補考合格的課程,無論成績高低,
課程考核成績 |
優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對應百分製成績 |
95 |
85 |
75 |
65 |
0 |
課程績點 |
4.5 |
3.5 |
2.5 |
1.5 |
0 |
課程績點為1; 緩考、免聽(免 修)和重修的課程,如實計算課程績點。
(二) 課程學分績點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x課程學分數
(三) 平均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符合條件的課程學分績點之和:相同條件的課程學分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計算的課程範圍按照教務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成績記載
真實、完整地記載學生學業成績,並記入本人檔案。曠考成績計。分;補考合格的課程,成績計60分並予以標註;緩考和重修的課程,以實際成績記載;多次重修的課程在學生學業成績表中按最好成績記載。
第六章 輔修第二專業
第二十五條 為適應社會對復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努力擴大知識面,實現學科間的交叉滲透,設立主輔修製度。主輔修是指以本專業為主修,另一專業為輔修。畢業時同時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和輔修專業證書。
第二十六 條主輔修製
(一) 正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學生,已修完本專業 40%以上學分,平均學分績點累計。75可申請選讀輔修專業。
(二) 準許選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其後如主修或輔修專業平均學分績點累計v 65或出現主修專業課程考核不及格,即中止其輔修專業的學習,原已修讀的輔修 專業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課學分。
(三) 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只有在獲得主修專業 畢業資格,輔修專業也取得應修學分,方可獲得輔修專 業證書。
(四)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應向所在系申請,經系主 任核準並予推薦,由輔修專業開設系進行綜合考評,報 教務處審核,主管院長批準,即可修讀。
第二十七條 輔修專業的選課、重修、免修、免聽等按照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課程,課程成績不納入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
第二十九條 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其學習年限按照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獲準修讀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應按學分交納修讀費。
第三十一條 未盡事宜參照万泰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畢業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總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万泰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結業
學生在万泰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万泰發放結業證書。結業後換發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 畢業與結業的具體工作程序及要求參照《蘭考三農職業万泰學籍學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依據《普通高等万泰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河南省普通高等万泰學分製管理辦法》等製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級開始施行。
万泰娱乐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管理辦法
畢業設計(論文)是一個重要的教學環節,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最後教學階段,也是我校提高教學質量、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結合點之一。畢業設計(論文)教學過程中,學生應在教師指導下,按照課程標準的要求,獨立完成一項畢業設計工作或撰寫一篇畢業論文,該過程既是將學生在校期間所學知識、理論綜合應用形成技能、創新潛能得到激發的過程,也是對万泰的教學目標、教學過程、教學管理和教學效果的全面檢驗。
一、組織建設和領導職責
(一)組織建設
1.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2.教務處、教學督導在万泰主管教學工作副校長領導下對全校畢業設計(論文)教學工作負責,實行宏觀管理。
3.万泰院長對全院畢業設計(論文)教學工作負責。万泰要高度重視,建立院級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二)領導職責
1.教務處、教學督導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實行宏觀管理,負責製定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指導意見,協調解決此項工作中万泰自身不能解決的原則問題,為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提供支持。
(2)負責對万泰的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過程進行業務指導和教學質量督察。
(3)負責組織對各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中各環節的抽查與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評估。
2.院級畢業設計(論文)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万泰有關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條例及相關規章製度,結合本院專業特色製定本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管理辦法,在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開始前公布本院本年度畢業論文(設計)具體工作細則與時間安排,對本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負責。
(2)組織審定全院各專業畢業設計(論文)課題、學生參加畢業設計(論文)環節資格、各課題指導教師資格。
(3)組織檢查万泰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進度和質量,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組織成立万泰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各專業答辯小組,按万泰要求組織安排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具體工作。
(5)做好本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總結,對所發現的問題組織製定整改措施或向万泰提交書面意見與建議,尤其要註意由於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課程設置與內容等環節的不當而影響培養目標實現的問題。
(6)按万泰規定完整保管本院畢業設計(論文)等文檔資料。
二、畢業設計(論文)選題要求
(一)畢業設計(論文)課題必須符合培養目標和教學基本要求,體現本專業基本教學內容,使學生受到本專業全面綜合訓練。課題名稱應與內容相符,不能大題目小內容。
(二)課題盡可能結合教育教學、生產、科研任務或社會熱點問題、真題真做。
(三)課題應盡量針對學生頂崗實習中對生產、管理等實際問題的解決。
(四)課題的難度和工作量要合適,應在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時間內,使學生在教師指導下,經過努力能夠完成。
(五)學生應一人一題獨立完成畢業設計(論文)。
三、指導教師工作要求
(一)畢業設計(論文)教學工作實行指導教師負責製,指導教師對所指導的學生在整個畢業設計(論文)教學活動階段全面負責。
(二)指導教師須為具有講師或中級以上職稱,特殊情況可聘請有科研經驗和能力的助教或初級職稱的教師擔任指導教師。初級職稱人員擔任指導教師須經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並配備高級職稱教師對其負責指導。鼓勵行業、企業相關人員擔任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
(三)指導教師要經常與學生交流,抓住關鍵問題進行指導,因材施教,把握準政策,杜絕政治性錯誤和原則性錯誤;要安排好工作進度,保證按時完成。
(四)指導教師應指導學生寫好畢業設計(論文)開題報告,認真審閱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並填寫審閱、指導記錄,實事求是地評出分數,寫出評語。
四、畢業設計(論文)答辯
畢業設計(論文)完成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答辯,以檢查學生是否達到畢業設計(論文)的基本要求和目的。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万泰成立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和答辯小組。成員原則上應由講師以上(或相當職稱的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有較豐富的實際經驗和教學水平、科研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答辯小組一般不能少於3—5人。
(二)在學生畢業答辯之前,指導教師要對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進行認真審查和評閱,並至少將二份學生的按規定格式排版打印的畢業設計(論文)提交答辯小組成員審閱。在答辯前,教師要指導學生認真準備、寫出答辯提綱,熟悉答辯過程中應知應會的內容,提高表達能力,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參加答辯。
(三)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委員會和答辯小組負責主持和組織答辯工作,解決答辯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保證答辯工作順利進行。
(四)畢業設計(論文)答辯過程中,要求參加人員高度重視,以嚴謹、認真、科學的態度進入工作狀態,所提出的答辯問題要經過認真思考、反復斟酌,對於學生的回答要給予明確的確認和指點。
(五)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結束之後,答辯小組應共同商議,初步確定答辯成績,給每個學生寫出答辯評語。
(六)教研室根據指導教師對學生的評價,結合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小組給學生的答辯成績,參考万泰製訂的畢業論文評分標準,經過平衡之後,初步確定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成績,每個自然班成績優秀學生的比例一般控製在15%左右,最多不得超過20%,並上報万泰審議,以最終確定答辯成績。
五、成績評定
(一)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實行五級評分製:優秀(100-90)、良好(89-80)、中等(79-70)、及格(69-60)、不及格(60分以下)。
(二)凡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畢業設計(論文)給予不及格成績:
1.不能如期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所規定的最低要求。
2.分析問題有重大原則性錯誤,結構混亂,論述自相矛盾,不符合論文的格式要求。
3.論文答辯時,對自己所寫的論文內容基本上不掌握,對專業有關基本知識、基本概念模糊不清。
4.畢業論文被答辯組和指導教師確認為抄襲或弄虛作假。
万泰娱乐考試紀律規定
第1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10分鐘持本人的學生證和考試證進入考場。無學生證和考試證者,—律不準參加考試。
第2條 學生必須按自己的考號對號入座,不得擅自調換座位。學生證、準考證放在靠走道的課桌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核對身份。
第3條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學生在答卷前,應首先在試卷密封線內按要求填寫自己的院名、班級名、學號和姓名,然後方可開始答卷。任何試卷,凡在密封線外發現寫有姓名、班級和學號者,一律作為廢卷處理,其成績以零分計。
第4條 除試卷分發、裝訂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外,學生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任何其它問題。
第5條 考試中途,學生一般不得暫離考場,如有特殊原因需暫離考場時,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並如實記入考場記錄。
第6條 考試結束後,學生應立即交卷並退出考場,提前交卷的學生不得在考場外逗留或在場外高聲喧嘩。
第7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者,均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
1.考試期間交頭接耳者、左顧右盼、接、打手機,經監考人員口頭警告一次,仍不改正者。
2.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座,經監考人員批評一次後,仍不接受者。
3.提前交卷後仍逗留考場內或者在考場外高聲喧嘩,經監考人員(巡視人員)口頭警告一次,仍不改正者。
4.考試結束後,故意拖延時間或將試卷攜出考場者。
5.不服從監考人員的正確管理,但尚未造成作弊事實者。
凡屬違反考場紀律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到記過的相應處分,其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第8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以考試作弊論處:
1.事先在考場內以任何形式故意留下與考試有關的信息。
2.以各種形式將不準帶入考場的物品(如:教材、資料、筆記本、作業、小抄、無線通信設備等)帶入考場,無論使用與否,考試開始後,被監考人員查出。
3.以各種方式偷換試卷傳遞字條或者使用暗語暗號傳遞信息的雙方。
4.偷看抄襲別人試卷或者故意讓別人偷看自己的試卷。
5.以暫離考場為由與他人交談或者偷看有關考試的內容。
凡屬考試作弊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其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第9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者,均以考試嚴重作弊論處:
1.指使他人替考。
2.冒名頂替別人考試。
3.組織各種形式的團體作弊。
4.以威脅手段強迫別人考場協同作弊。
5.竊取、買賣試題試卷。
6.在校期間,累計三次違反考場紀律或者兩次考試作弊。
凡屬嚴重作弊者,除紀律處分外,其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該門課程必須重修。
第10條 無論出現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還是考試嚴重作弊等現象,院部均應按上述有關規定進行及時的嚴肅處理,並如實分別上報教務處和學生處。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隱瞞不報或者擅自不按規定處理。